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点冲刺: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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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分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3)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4)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5)重大和特大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事故灾难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处置。
(职能分工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分级基本相同)
(二)突发事件预警
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三)高危行业单位的义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安全生产法没有“使用”环节)
(四)分级响应后的措施
一、二级与三、四级警报后措施的异同点。
(五)应急处置措施
人民政府作为主体主要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稳定、维护等措施。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6月左右
大纲 / 教材
6月左右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10月下旬
考 试 成 绩
考后2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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