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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点冲刺:突发事件应对法

2017-10-24 16:5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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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点冲刺: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分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3)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4)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5)重大和特大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事故灾难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处置。

  (职能分工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分级基本相同)

  (二)突发事件预警

  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三)高危行业单位的义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安全生产法没有“使用”环节)

  (四)分级响应后的措施

  一、二级与三、四级警报后措施的异同点。

  (五)应急处置措施

  人民政府作为主体主要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稳定、维护等措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T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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