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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点冲刺:法律责任

2017-10-10 10:4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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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罪名。(与刑法部分共同记忆)

  1.新法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典治乱”问题;

  2.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教材列出27项,新法新增5项。主要是指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节中规定的要求的违法行为。

  3.民事责任的形式

  1)连带赔偿

  (1)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2)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转包、出租等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事故。

  2)事故损害赔偿

  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即只有1个责任主体,不涉及连带赔偿)。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时,受害人或者其家属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赔付外,还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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