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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点:突发事件以及应对

2017-08-28 16: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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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

  (一)突发事件概念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特征:

  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2.突发性和紧迫性

  3.危害性和破坏性

  4.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二)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分类:见概念。

  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同)。

  (三)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能分工

  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1)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3)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4)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5)重大和特大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事故灾难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处置。

  (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分级基本相同)

  2.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主要针对行业特点和特定领域而设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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