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要点和关键环节(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管理)
一、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要点和关键环节(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的内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应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某一部门的名义进行发包。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发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发包工程进行管理。
发包单位、承包商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安全协议,开工前向承包商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承包商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扫描)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承包商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4.承包商施工队伍是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二)安全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发包单位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2.承包商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3.承包商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发包单位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5.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6.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应履行的手续等要求。
7.承包商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安全资质和条件审查。
8.承包商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完成的工作,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单位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配合完成。
9.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单位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10.承包商不得使用童工,施工人员不得有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三)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工程开工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商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2.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要求承包方做好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商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在工作现场设置安全监护人员。
3.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出入现场。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姓名、承包商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4.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做好办理开工手续等工作,承包商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
5.发包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6.同一工程项目或同一施工场所有多个承包商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对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承包商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故障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进行停工整顿,并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6月左右
大纲 / 教材
6月左右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10月下旬
考 试 成 绩
考后2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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