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程序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国家标准的制定分: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等9个阶段。
2.国家标准的修订分:立项阶段、修订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等8个阶段。
3.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GB基本相同,但行业标准必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相关的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4.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5.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教材无此内容)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步骤:
1.预阶段
项目提出(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都可以提出)到项目建议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总局止的一段时间。
1)制定、修订标准的范围
安全生产标准可以从以下范围内立项:
(1)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
(2)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内的;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
(4)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
(5)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
(6)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2)制定、修订标准的建议
提出制定、修订标准,应提供立项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
(1)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
(3)标准的主要内容;
(4)完成时限;
(5)其他有关情况。
3)审查
制定、修订单位向有关的分标委提出申请,如涉及的安全标准不能归入相应分标委的,可直接向安全生产标委会秘书处申请(设在安监总局)。
2.立项阶段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总局收到立项申请到批准实施(下达新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止的一段时间。
3.起草阶段
标委会或分标委收到新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起,到标准起草单位或者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为止的一段时间。
起草阶段需做的工作:
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
2)拟定工作计划;
3)开展调查研究;
4)安排试验验证项目;
5)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4.征求意见阶段
自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发送到审查单位起,至制定、修订单位回收整理意见、完成送审稿(提交标委会或分标委秘书处审阅同意)为止的一段时间。
5.审查阶段
标委会或分标委秘书处自收到送审稿起,至完成审核,形成报批稿为止的一段时间。
6.批准阶段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总局自收到标准报批稿起,至批准发布标准为止的一段时间。
7.出版阶段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国家标准出版社出版,行业标准由安监总局规定的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
8.复审阶段
原则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企业标准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需要修订的列入修订计划、需要废止的则提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总局予以废止。
9.废止阶段
10.备案
行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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