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申报讲解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一)申报机关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二级)管理。
(P315应修改)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二)申报内容和申报表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申报方式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P316错,取消了年报的要求:第一次申报后没有重大变化或变更的,无需每年申报一次)
(四)申报时限及变更
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新增)。
(五)终止申报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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