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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基本规定

2019-04-02 17:3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依照适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参照适用)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排除适用)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3.事故的分级(重点)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m
重伤人数n
直接经济损失c
特别重大
m≥30
n≥100
c≥1亿元
重大
10≤m<30
50≤n<100
5000万≤c<1亿
较大
3≤m<10
10≤n<50
1000万≤c<5000万
一般
m<3
n<10
c<1000万元

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概括讲就是“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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