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一)基本要求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已取消,P237错)
1.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2.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二)警示标识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原为卫生行政部门,P237错)审核同意”,该内容在新《职业病防治法》中已取消。)
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原为卫生行政部门P237错)验收合格”已取消。)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监部门(P237错)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方可施工。
(四)职业危害申报
1.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原为卫生行政部门P237错)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2.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原为卫生行政部门P238错)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3)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报。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原为卫生行政部门P238错)备案。
(五)应急预案及应急器材、设备配备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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