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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规定

2019-03-29 18:4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资格条件(见《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2.职权范围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7)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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