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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2019-03-29 18:4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分为两级发证和一级发证两种情况:

1.两级发证: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

【注意】(1)老法“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废止,不再要求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P151错)

(2)中央企业的颁证管理

①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颁发管理;

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省级安监局、省煤监局)颁发管理。

2.一级发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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