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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2019-03-29 18:4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安全检查权:省级煤监机构和分局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2.行政处罚权:监察人员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建议报告权: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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