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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监督检查

2019-03-23 12: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监督检查的主体

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相同,即: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个人和组织。

2.监督检查的客体

与主体相同,一般主体的行政级别高于客体。

3.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行为、活动情况。

4.行政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5.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这里应注意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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