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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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公正、公开原则
2.处罚法定原则
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包含三层含义:(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行政责任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执法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5.过罚相当原则
指行政主体对责任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用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相对等。
6.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责任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不得以罚代刑、以罚代赔)
7.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行政责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索赔权等5项权利(掌握)。
行政责任人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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