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哪些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一)涉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4种
新法处罚力度加大,新增了3项处罚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撤职、获刑期满后至少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3.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1种(新增):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及从业人员的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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