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讲解
本法第8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8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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