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矿长因急于下班回家,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伤。依据《刑法》的规定,副矿长的行为构成( )。
某矿井井下工人在工作时发现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遂向当班副矿长报告。副矿长因急于下班回家,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伤。依据《刑法》的规定,副矿长的行为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玩忽职守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危险物品肇事罪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刑法》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应先判断客观(违法)阶层,后判断主观(责任)阶层。本题目中:客观(违法)阶层: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主观(责任)阶层: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即矿长的犯罪过失)。在客观要件上,存在行为主体(副矿长)、危害行为(发生爆炸)、行为对象(井下所有人)、危害结果(21人死亡、1人重伤)、因果关系(21人死亡、1人重伤的结果,是通风设备出现故障副矿长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而爆炸导致的)。因此,副矿长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在主观阶层上,副矿长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注意:副矿长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属于不作为)。再根据应先判断客观(违法)阶层,后判断主观(责任)阶层进行定罪,客观(违法)阶层:“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应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注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解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综上分析,本题选C。
但是,有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副矿长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才导致了爆炸,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且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观点看似振振有词,有理有据,实则是没有理解刑法学的两阶层理论,世界刑法学界采取的是客观主义立场。
在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应先判断客观(违法)阶层,后判断主观(责任)阶层。
举个例子:甲欲杀情敌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稻草人是乙,向稻草人连开数十枪。
主观主义认为:首先,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符合了主观要件;其次,判断客观要件,甲有开枪杀人行为,符合了客观要件,那么甲便构成犯罪,最后,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客观主义认为:首先判断客观阶层,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一个行为要属于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本案中,甲有开枪行为,但开枪行为不一定就是危害行为,朝天上或地上开枪就不属于危害行为。开枪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必须对他人的生命产生威胁。甲现在开枪打的是稻草人,四下又无人,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所以不是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有人可能会想,那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啊!但是注意: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只有杀人故意,而没有杀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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