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施行新修订的防震减灾地方法规
8月3日,省地震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省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明确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并规定了工程建设单位等的防震设防职责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法律责任。
省地震局表示,湖南地质构造、断层活动和新构造运动复杂,历史上发生过的有文字记载的破坏性地震22次,并且我省地震具有震源浅、地震烈度高等特点,一般情况下,3.0级左右地震就可能造成轻度破坏,一些小震如处理不当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此外,我省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堤、高铁等重大工程设施的地震安全保障非常重要,必须防患于未然。
因此,我省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起步较早,2001年出台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这是我省首部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有效促进了防震减灾事业快速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办法》逐渐显现内容不够完善、个别条款责任划分不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够强等局限性。
与原《办法》相比,一个重大变化是,将原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改为明确规定9大类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落实抗震设防要求,明确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履行抗震设防职责。
另一重大变化是,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对建设工程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再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评定、“把关”,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记者 彭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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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1.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2.国家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水利水电工程;
3.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4.国家公路工程抗震规范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公路、桥梁、隧道;
5.国家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工程;
6.国家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物;
7.国家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8.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9.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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