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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过地方立法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2019-01-16 15:31   来源: 央广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央广网济南12月4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专家表示:山东通过地方立法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了其主体责任,规定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还规定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条例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条例明确,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条例列举了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的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包括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等。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提出,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条例明确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作相应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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