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开始复习安全工程师的考试了吗?来这看精华知识点~
方便大家学习,网校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安全工程师的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事故知多少
“事故”多指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灾祸。对于从事安全生产的人员并不陌生,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时而发生,会造成人员的伤亡,经济的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将“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一、事故等级
对于这类事故如何划分其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其分为了四类: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在衡量一个事故等级时按照最严重的标准进行划分。对于上述各指标划分的临界数值,也是遵循按照最严重标准进行划分,比如10人死亡,在判断事故等级时,为重大事故。
二、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通过上面的内容,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内容,了解到了吗?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6月左右
大纲 / 教材
6月左右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10月下旬
考 试 成 绩
考后2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左右
阅读排行
- 免费直播
- 免费题库
主讲:张智鸿 10月30日19:00-21:00
回看主讲:张智鸿 3月17日19:00-20:00
回看关注更多
立即扫码添加学习顾问
报考指导
考情速递
备考计划
帮你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