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经常场所及储存设施。
②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③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④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⑤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满足的要求
(1)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2)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①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距离≥500m。
②经营面积(不含库房)≥60m2,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③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1t。
④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
⑤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⑥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有实墙相隔。
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⑦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⑧经营企业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SDS。
(二)从业人员满足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四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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