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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知识点

2020-09-30 17:5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该条明确了煤矿取得法定资质、矿长取得法定资格和煤矿合法与非法的界限3个问题。

(一)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二)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

(三)非法煤矿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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