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的评审知识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的评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评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三)评审要求
1.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P329错“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已删去)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2.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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