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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知识点

2020-09-27 13: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为煤炭生产许可证,P163错)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3)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教材P163错),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教材P164错),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2.煤矿有关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1)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3.对拒绝检查、瞒报虚报事故隐患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5~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第277条妨碍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139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4.对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违法的处罚

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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