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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安全生产法

2020-09-24 18:0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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