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首先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6项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管理制度。只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分清责任,各尽其责,才能形成严密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所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场所、各个环节、各有关人员。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反复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改善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地维护、淘汰、更新安全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安全的状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指挥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必须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后果严重。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难以避免,但是能否及时、真实地报告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救援,关系到生产安全事故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能否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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