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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安全生产法知识点

2020-09-22 15: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2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针对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科目进行了复习资料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指能够享有行政处罚权,进行处罚行为的组织。作为对公民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职权,必须对处罚权行使者作严格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实施主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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