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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体及其行为范围知识点

2020-09-10 14: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2020年安全工程师备考已经开始,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安全工程师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小伙伴能够尽早进行备考,为即将到来的安全工程师考试做好充足的准备!

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不论其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各项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具体包括五类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确定这一范围的主要考虑是:结合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和各类生产企业的具体特点,结合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阶段特征,突出重点,加强针对性,以确保这一制度能够切实发挥作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从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实际情况看,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危险性较大、发生事故和死亡人数最多的几个行业是需要对其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管的行业。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限定在这几类企业,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符合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和企业的具体特点的,比较适当。但需要说明的是,将范围限定在上述五类企业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我国安全生产发展需要,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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