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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2020-09-03 10:3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离岗6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此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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