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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2020-09-02 10:4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试运行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其主要内容符合本规章要求。

3.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2)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3)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验收组织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不予通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1)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本规章要求的;

(2)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3)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4)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规章要求的;

(5)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6)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分期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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