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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2020-09-02 10: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人员资格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其他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培训组织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中,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没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4.培训学时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5.发证管理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6.重新培训

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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