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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2020-09-01 11:1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未与新《安全生产法》衔接)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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