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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应急预案的备案

2020-08-31 15: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一)政府部门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备案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2.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央企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5.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安监部门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的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新增)。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审查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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