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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撤销

2020-08-31 14:5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1.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2.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上述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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