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讲解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一)直接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原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此条在2009年拟废止,但国务院没通过,后改为目前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0年国务院规定,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条例》原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二)视同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1项、第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上述第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排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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