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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

2020-08-31 14: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2)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或现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安全生产司)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条例》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3.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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