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学习
建设工程教育网

APP学习更便捷

建设工程教育网

微信公众号

010-82326699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范围

2020-08-31 14: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5种重大安全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报考指南

安全工程师_报考指南
  • 报 名 时 间

    6月20日起

  • 大纲 / 教材

    6月公布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10月26、27日

  • 考 试 成 绩

    考后2个月左右

  •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左右

阅读排行

安全
  • 免费试听
  • 免费直播
  • 免费题库
林轩 建筑施工 教材精讲免费试听 免费试听

关注更多

立即扫码添加学习顾问

报考指导

考情速递

备考计划

帮你选课

网站地图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