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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责任

2020-08-31 14: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一)责任主体

1.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相关部门

3.非法从事生产、储存和经营的责任人

4.危险化学品单位

5.包装、容器的生产和使用单位

(二)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行政处分:降级或者撤职。

2.刑事责任

违反《条例》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非法经营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受贿罪;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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