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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2020-08-27 14: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简易程序

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思考:交警是否有权力可以当场对违章停放机动车的当事人作出200元的处罚?

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在不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交警的处罚是合法的。

2.一般程序

除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适用听政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包括4个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调查结果;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一般程序时,执法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对较重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量的罚款)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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