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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2020-08-27 11: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联合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以及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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