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一)需要安全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范围
《安全生产法》将建设项目分为高危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高危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考虑到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政府安全监管的重点。国家将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大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赋予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这些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纳入高危建设项目范围予以监管。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安全论证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三)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遵循下列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国家不作强制规定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为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权限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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