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工伤保险待遇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科目第二章相关知识点,希望能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更快掌握所学知识。
工伤保险待遇☆☆
1.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伤残待遇:职工因公致残按照鉴定等级确定。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6月左右
大纲 / 教材
6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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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10月下旬
考 试 成 绩
考后2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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