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标准化法,也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制定标准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有下列五个方面:
1)批量生产的工矿产品和主要农产品的品种(种类)、型式结构、尺寸、性能参数、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和成分、技术要求或条件、质量等级,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要求等;
2)工农业生产、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信息技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验收、操作、维修、管理、使用等方面需要统一的技术规定;
3)有关保护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人类生态环境的各种规定、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4)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中需要统一的术语、语言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及其符号、代号、制图方法、文件格式、分类、编码、标志及有关方法等;
5)其他生活中需要优先考虑制定的标准主要是:基本的原料、材料标准,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量大面广的重要工农业产品标准,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标准、有关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标准等基础标准、通用的零件、部件、构件、元件、器件配件和工具,量具标准,通用的试验方法和检验方法标准。此外,一些值得推广的科研成果和生产经验总结,也可以制定为标准。
在具体拟定制定标准计划项目时,还应该参照标准体系表,把一些相互引用的标准同时列入计划,一些相互协调的标准必须得到及时的制定,同时、还应参阅国际标准目录,经济发达国家的标准目录,选出我国也需要制定的标准项目,根据我国生产发展需要,在不同时期内予以安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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