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6 14:56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1)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
3)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2)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要求
各类招标项目中,对确定中标人的时间限制有所不同
(4)中标结果公示或者公告
为了体现招标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且便于社会的监督,确定中标人后,中标结果应当公示或者公告。
(5)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告知中标人中标的结果。《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订立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前,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担保。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一般在招标活动正常结束之后,及时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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