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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考试教材《法规与政策》:第四章6

2014-05-05 14:3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12.联合体的构成: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为了便于投标和合同执行,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并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这种方式常见于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项目中,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联合体牵头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关于联合体的构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4条的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应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

13.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以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以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投标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来实施项目的现象。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4条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4.联合体的变更:

由于联合体属于临时性的松散组合,在投标过程中可能发生联合体成员变更的情形。通常情况下,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如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发生在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其变更后联合体的资质需要进行重新审查。

(1)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2)工程货物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3)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4)其他类型招标项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做相应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变更后的联合体资质发生降低或者影响到招标的竞争性,招标人有权拒绝。

责任编辑: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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