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5 10:31 来自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6)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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