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5 10:52 来自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1)拟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2)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3)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4)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一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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