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5 09:56 来自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临时权威机构。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能当然地等同于其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但是需要其每个成员在评标活动中通过其个人行为实现。所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直接与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相关联,包括一系列明示及默示的内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特别是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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