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5 10:02 来自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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