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5 10:36 来自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代理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2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8)开标签泄露标底的等。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采购代理机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代理机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代理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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