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30 10:43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投标文件的补充与修改或撤回与撤销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招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注意:《实施条例》区分了撤回与撤销两个概念,与《合同法》保持了一致。
(1)工程施工项目
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书面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修改的投标文件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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